Article 20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淘汰或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