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配备农药残留检测仪开展自律性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销售时应当附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鼓励种养(殖)户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