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农业投入品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