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5
- Articles
- 57 articles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常务委员会推动人大监督与其他主体监督贯通协调,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增强监督合力。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监督工作计划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六)其他监督活动。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方式方法、承办机构和审议时间等内容。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不再安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或者临时确定监督议题。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情况和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应当及时告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Chapter 3监督的方式
Section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汇总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时间送交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作出说明并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可以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时限。
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Section 2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前,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提供有关参阅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
(一)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五)未达到预期进度指标和任务的说明和解释;
(六)推动年度计划完成的对策举措;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加强金融工作监督的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Section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可以即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二)对改进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工作的建议;
(三)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四)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Section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Section 5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Chapter 4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和交流。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可以附整改问题清单。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材料,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单位。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
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Chapter 5监督工作的公开
(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的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三)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应当通报并公布的事项。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公众号;
(三)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