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的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三)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应当通报并公布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