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过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监督数字化应用、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征集监督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不再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