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可以即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