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2,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02年11月13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6年3月25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5年2月19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5年5月21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科技、文体旅游、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民政、消防、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管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执法协管人员。执法协管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城市管理工作。执法协管人员履行职责,侵害相对人权益的,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执法协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Chapter 2市容管理
县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县城内进行景观亮化设计,应当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适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应当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或者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应急消防、居民供排水、供电、供气等紧急情况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在重大公共活动或者中考、高考期间,位于居民区、学校附近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施工现场提出要求,指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渣土准运证。
施工单位应当持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渣土准运证,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渣土准运证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二)无道路交通运输证、渣土准运证、车辆合格证的车辆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
搭建、封闭临街阴阳台应当报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建、封闭临街阴阳台或者将临街建筑物的封闭墙体打开设置店铺或作他用。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等;
(三)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压碾农作物、堆放砂石物料、粪土垃圾、建筑垃圾、倾倒污水杂物和清洗车辆;
(六)新建房屋设置垃圾道口、排烟口,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破坏绿化设施、踩踏、攀折花草树木;
(二)向绿化带、树坑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
(三)擅自在城市绿化带内开设人行通道、挖坑取土;
(四)其他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城区范围内,承运砂石、工程泥浆、预拌混凝土、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煤炭、土方和载运液体、气体、散装货物及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全封闭运往处置地,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载装污染物、运输特种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沿街停放,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在城区内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单独划定电动车、共享单车等的停放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交易或者集中屠宰畜禽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Chapter 3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划分和公布,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县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和规定,配套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设置地点。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
(二)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站点、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沿街单位、门店、住户负责门前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市容、包设施、包责任、包绿化的责任制,保持责任区路段整洁,设施完善;
(五)图书馆、公园、绿地、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展览展销、饭店、宾馆、商场及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者委托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线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小巷、城乡出入口、居民楼院的环境卫生由社区、村(居委会)负责;
(十)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十一)各类摊点的环境卫生由从业者负责。
前款规定后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入和中断排水排污设施,不得在排水、给水、排污管道上圈占建设用地或者新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
单位和公用住宅的下水道、化粪池发生渗漏、漫溢,由责任单位及时抢修。
禁止打开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捡拾垃圾。
生活垃圾由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统一集中处理;垃圾处理专业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按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清运。
(一)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损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设置门店招牌、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亮化要求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