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拒不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修整或拆除。
搭建、封闭临街阴阳台应当报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建、封闭临街阴阳台或者将临街建筑物的封闭墙体打开设置店铺或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