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县城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招贴栏、标语牌、商铺牌(匾)、橱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画廊、悬挂横幅等,应当按规定设置,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并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维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应当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或者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