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县城范围内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应急消防、居民供排水、供电、供气等紧急情况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在重大公共活动或者中考、高考期间,位于居民区、学校附近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