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

(二)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站点、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沿街单位、门店、住户负责门前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市容、包设施、包责任、包绿化的责任制,保持责任区路段整洁,设施完善;

(五)图书馆、公园、绿地、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展览展销、饭店、宾馆、商场及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者委托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线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小巷、城乡出入口、居民楼院的环境卫生由社区、村(居委会)负责;

(十)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十一)各类摊点的环境卫生由从业者负责。

前款规定后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