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5,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24年12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视频监控、交通信号、工业、油气长输管道等管线(含与其相关联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一)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地下管线建设;
(二)统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三)统筹推进地下管线保护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五)其他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和数据信息及其共享利用的监督管理。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政工程、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管线的空间布局、敷设方式、建设时序、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等内容。
对重点建设区域和重点更新区域,由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河道、人防、绿化、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进行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建档案等途径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现场探测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测绘单位完成放线后,应当出具符合行业规范的规划放线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应当记录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以及特征信息。综合管廊应当测量其空间位置、长宽尺寸等数据。
竣工测量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Chapter 3建设
道路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意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并征求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因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依法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除外。
地下管线工程穿跨或者涉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绿地、文物保护单位、人防和军事设施、市政设施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管位核查监理。
地下管线工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道路、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为地下管线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技术交底应当予以记录,并交由管线权属单位存档。
施工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采取相应措施并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检查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的指导和监督,并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开展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改造升级。
Chapter 4运行维护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地下管线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行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
(四)编制地下管线应急预案,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信息更新等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恢复路面及其附属设施。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迁移、接驳地下管线;
(三)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和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五)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深根植物;
(六)损毁、覆盖、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发现废弃地下管线,能够确定管线权属单位的,应当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处理;不能确定管线权属单位的,应当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经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查明其权属情况后,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Chapter 5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配合、协助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开展巡查、检测、维修、养护等。
Chapter 6信息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利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以及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管线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入库检查,并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查询、利用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对承载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设施设备,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Chapter 7法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