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地下管线建设;

(二)统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三)统筹推进地下管线保护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五)其他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和数据信息及其共享利用的监督管理。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政工程、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