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施工中需要拆除既有地下管线、容器的,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其权属、用途和状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需要电焊、气焊(割)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采取相应措施并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