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地下管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救援抢修,并按照规定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恢复路面及其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