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管线工程项目移交给管线权属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