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视频监控、交通信号、工业、油气长输管道等管线(含与其相关联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