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编制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
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河道、人防、绿化、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进行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