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地下管线路由、规模、空间位置和实施时序,并与外围系统有效衔接。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建档案等途径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现场探测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