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穿跨或者涉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绿地、文物保护单位、人防和军事设施、市政设施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