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71 articles
(2025年1月10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本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每年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灵活运用政策手段推动本地养老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实施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养老服务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养老服务组织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养老服务人才的评价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工业产品、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工业产品、不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更新。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并配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本市产业优势,大力扶持养老产业发展,推动智能制造、医疗器械、家居等产业与养老产业的融合发展。
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执行落实,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
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可以结合实际需求拓展服务对象和内容,提升服务标准和要求。
政府设立的以及社会力量设立并享受政府资金、物资或者优惠政策等扶持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者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同约定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涉及养老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宣传、专题宣讲、政策解读、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利用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强化宣传引导,倡导转变养老观念,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有关规划的,应当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并根据本地养老服务需求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拓展养老服务用地空间,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
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出申请,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使用和建设,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需要无偿移交的公益性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接收,有关单位应当现场核实设施建设情况后与建设单位签订设施移交接收协议,并在接管设施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期限和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用途将设施投入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公益性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时应当坚持公益属性。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统筹使用等方式配套落实,或者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建设。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相近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无障碍电梯,且至少一台能容纳担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老年人居住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依法加装电梯,并按照规定优先给予补助。
(一)使用政府和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计收;
(二)使用国有企业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国有企业发展布局养老服务相关产业,或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国有资产保值、企业经营业绩等事项考核时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存量企业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或者改造成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按职权在办理规划管理审批、土地用途改变、消防审验、建筑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
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区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推动住宅物业小区配套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优先转化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兼顾养老服务功能。
Chapter 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所需经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卫生健康服务;
(三)心理咨询、关怀疏导、安宁陪护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知识学习、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文化娱乐服务;
(五)识骗防骗宣传、政策宣讲、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并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的学生等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指导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单独设置或者依托现有资源整合设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两百平方米。
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人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助老服务功能,提供生活用品代购、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号等服务。
推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医疗护理等的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推动养老服务组织通过组建居家养老照护团队等方式将专业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居家探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老年人健康管理、技能培训等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康复、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康复随访等服务,建立老年人就诊、转诊绿色渠道。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和自身能力,依法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开展多点执业,以及规范提供疾病预防、营养管理、康复护理、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助餐点应当提供适合老年人身体机能、健康状况、营养需求的菜品,鼓励针对常见的老年慢性疾病制定相应的特色菜品供老年人选择。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食堂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养老机构面向所在社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广邻里互助的助餐模式,鼓励居民、村民积极参与养老助餐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社区助浴点的规划建设,支持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宣传,组织编制并推广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指引,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有需求的本市居民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指引和设计方案,并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依法免费提供相应的适老化改造服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给予老年人一次性的建床补贴及护理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家庭养老床位的有关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和其他专业机构为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支持服务:
(一)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
(二)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三)心理咨询和健康管理;
(四)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协同相关单位探索建立独居老人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Chapter 4机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Chapter 5医养康养结合
(一)提供健康管理、住院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运用先进技术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等服务;
(三)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结算。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对已通过消防审验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鼓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中医养生康复门诊,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名老中医到社区行医或者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为老年人提供中医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形成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以中药材为原料的药膳、药饮等符合老年人饮食需求的产品。
鼓励养老机构、餐饮企业、助餐点等为老年人提供药食同源的中药药膳服务。
Chapter 6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一)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侵占、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诱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四)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向养老服务组织如实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
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将老年服务相关专业纳入本市职业教育扶持专业,就读老年服务相关专业或者方向的全日制学生可以享受免学费政策。
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课程的,可以申请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项资助,支持就读老年服务专业学生奖学金或者生活补贴、课程(教材)研发、实训基地建设等。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对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实施协同监管或者联合惩戒。
Chapter 7养老产业促进
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培育养老产品专业市场,引导设立老年人用品专区专柜,推动集研发、生产、销售、展示、物流、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产业建设。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智能养老设备、适老化家居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养老产品生产企业等参与养老设施设备的行业标准制定,并依法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养老、康养服务企业和老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养老服务认证及相关产品认证。
引导相关行业和企业重点推动养老照护服务、老年健康食品和药品等领域的养老产业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居家社区机构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鼓励和引导本市养老服务组织探索跨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技术研究、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养老产品开发生产等领域合作。
Chapter 8扶持和保障
区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确定的资助标准扶持养老服务组织。
推动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经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推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养老服务相关资源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数据库,推动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指导做好养老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将有关管理信息与平台对接;实现养老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养老服务全流程监管,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依法保留人工咨询办理、现金支付等符合老年人生活需求的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放大学和各类机构开展老年教育和培训,开设老年教育课程,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创新老年教育方式,引导老年人参与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通过游学、才艺展示等形式,调动老年人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基层老年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搭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平台提供便利。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做好涉老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化解。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