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型和互助型养老;建立健全政策保障制度,激发养老服务主体活力;鼓励并支持互助养老组织发展,推动互助养老模式创新,加强互助养老设施建设,适时出台互助养老鼓励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本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每年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灵活运用政策手段推动本地养老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