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与住宅同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统筹使用等方式配套落实,或者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建设。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相近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