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指导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单独设置或者依托现有资源整合设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两百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