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卫生健康服务;
(三)心理咨询、关怀疏导、安宁陪护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知识学习、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文化娱乐服务;
(五)识骗防骗宣传、政策宣讲、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并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