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辖区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五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依法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逐步提高标准,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确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有关规划的,应当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并根据本地养老服务需求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