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5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24年12月26日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并明确其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政府投入为主、村级组织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Chapter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工程维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工程规范运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正常运行。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划定的技术规范,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禁止事项等内容。
(一)新建渗水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
(二)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三)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四)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新建墓地;
(六)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七)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3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扬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其他规定。
(一)毗邻城市或者垃圾处理场所的,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二)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可以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或者转运站集中转运;
(三)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可以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等无害化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不具备就近处理条件的,应当妥善储存并定期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或者转运站集中转运。
(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随意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农村倾倒、填埋。
(一)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二)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可以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三)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的,可以建设户用处理设施或者利用生态处理技术。
厕所粪污未纳入市政管网系统的,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并定期清掏。
(一)向河道、水库、沟渠、饮用水水源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二)向公共场所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坏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擅自闲置、关闭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按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生活污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村民聚居点、村级活动中心、乡村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公共厕所建设并建立管护机制。
Chapter 4农业废弃物治理
本条例所称农资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废弃物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按照职责做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通过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控制养殖密度、加强圈舍通风、保持合理清粪频次、覆盖恶臭发生源、密闭处理污染物等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开展秸秆科学还田,引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和利用秸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农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
(一)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二)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的畜禽;
(三)在禁烧区域或者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
(四)在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
(五)在非指定地点丢弃或堆放农资包装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村容村貌治理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进行整理、清理,保证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线路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水治理工作。
学校、工厂、集贸市场、餐馆、民宿、养殖场等重点区域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经营管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保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一)在公共设施、道路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二)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三)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圈舍;
(四)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