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防灾减灾以及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并明确其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