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