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随意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农村倾倒、填埋。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