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废弃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防止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委托专业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当有与畜禽养殖规模配套的相应容积的贮存设施,防止污染物渗漏、外溢。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通过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控制养殖密度、加强圈舍通风、保持合理清粪频次、覆盖恶臭发生源、密闭处理污染物等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