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的主体,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开展秸秆科学还田,引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和利用秸秆。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