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0,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院前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现场救护。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医疗监护以及与院内急诊交接等医疗活动。社会公众现场救护,是指社会公众自愿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的现场看护、急救等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包括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指挥)中心、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院前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急救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院前急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院前急救知识普及等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海岛、湖区、山区、矿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并在设备配置、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
省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省属医疗机构或者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省急救中心,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平台管理等工作。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对院前医疗急救与急诊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并积极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中西医协同救治。
急救(指挥)中心应当设置“120”呼叫受理与指挥调度系统,并与“110”“119”“122”报警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鼓励急救(指挥)中心通过一键呼救、互联网呼救等方式提供便捷急救呼叫服务;鼓励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提供无障碍急救呼叫服务。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值班制度,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驾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派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救护车;必要时,可以对现场救护进行电话指导。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调度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求其签字确认,并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患者的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做好患者搬运等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完善院内急诊与院前医疗急救的联动协作,加强多学科协作诊疗,提升急诊救治能力。
急救呼叫电话录音和派车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红十字会和各类慈善组织等依法设立相关公益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经派出的救护车提供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借助消防车通道行驶,可以使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并可以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救护车参与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按照抢险救灾有关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其他车辆和行人遇到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和人员时,应当主动让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运送患者或者急救设备、药品等院前急救活动。因让行或者参与院前急救活动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院前急救知识公益宣传,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电子信息平台应当定期循环播放院前急救知识公益视频,倡导自救互救理念。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院前急救事业。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与院前急救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学校教职员工、文化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以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相关人员参加院前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院前急救技能,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学校应当将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融入教学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急救培训。鼓励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场馆、大型旅游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明确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更新的责任人,并采取措施提高本单位志愿者使用急救设施设备的技能。
鼓励、支持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以及大型宾馆、商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职称晋升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等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具有地图检索、导航指引、一键呼救、实时定位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以及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的便捷急救呼叫穿戴设备。
社会公众现场救护行为,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或者“120”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二)恶意拨打“120”急救呼叫号码;
(三)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四)侮辱、诽谤、伤害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调度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威胁其人身安全;
(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处理呼叫信息、发出调度指令;
(二)未按照规定派出救护车;
(三)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对患者进行转运;
(四)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接诊收治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