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院前急救事业的投入,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急救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职称晋升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等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