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配置合理数量的救护车。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借助消防车通道行驶,可以使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并可以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救护车参与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按照抢险救灾有关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其他车辆和行人遇到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和人员时,应当主动让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运送患者或者急救设备、药品等院前急救活动。因让行或者参与院前急救活动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