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或者“120”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二)恶意拨打“120”急救呼叫号码;

(三)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四)侮辱、诽谤、伤害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调度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威胁其人身安全;

(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