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育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救护演练以及院前急救技能复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学校教职员工、文化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以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相关人员参加院前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院前急救技能,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学校应当将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融入教学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急救培训。鼓励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