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患者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根据病情,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求其签字确认,并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患者的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做好患者搬运等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