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等因素设置市级急救(指挥)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完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并加强经费保障。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设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海岛、湖区、山区、矿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并在设备配置、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