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25年3月1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事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减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消防安全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指挥部等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联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抢险救灾、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和疏散逃生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学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
公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Chapter 2灾害风险防控
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要求,分别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推广达到抗灾设防要求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的抗灾设防水平。
Chapter 3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编制应急保障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编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应急避险的人员职责、预警方式和转移措施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指导和组织灾害易发地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实战演练。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需要,制定相应灾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紧急避险实战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二)专项指挥机构、有关单位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六)在应急演练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就近原则与经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自发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应当向负责自然灾害应对现场指挥机构报告,服从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
(二)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
(三)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程;
(四)防汛抗旱工程;
(五)森林草原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工程;
(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风险点区域配套电力通信设施防护工程;
(十一)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抗震设防的规定,行政审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时,其排水设施应当与城乡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应用,提高安全应急产业的高新技术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自然灾害基础信息和监测信息。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灾害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灾害信息管理等业务技能培训。
对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根据掌握的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可以提请对应专项指挥机构及时开展会商。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及时、准确、无偿播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接受和传播工作,确保第一时间采取电话、广播、短信、入户等有效方式把预警信息通知到辖区各单位、住户和防灾避险责任人。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如实、及时通知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并根据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自然灾害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自然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自然灾害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向社会公布反映自然灾害信息、咨询或求助电话等渠道和联络方式,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八)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九)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十)转移、疏散或撤离处于预警灾害威胁风险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采取特殊优先保护措施;
(十一)关闭或限制使用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避险转移指令,及时转移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
收到避险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主动配合避险转移。灾害威胁解除前,已避险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
应当避险转移人员拒绝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
Chapter 4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调配本辖区各类资源和力量,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灾害发生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服从抢险救援指挥,根据应急预案和灾情险情,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鼓励和支持灾区群众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灾后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启动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电力、通信、能源、交通运输、社会秩序、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方面需求,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控制情况,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增援。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收到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对灾害发生地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人员、车辆通行;
(三)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清除影响抢险救灾的障碍物,划定、标明并封锁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区;
(四)组织抢修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打通抢险救灾通道,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能够减少人员伤亡、控制灾害总体损失的保障措施;
(六)调拨、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帐篷等抢险救灾物资,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灾区价格稳定;
(七)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八)依法从严惩处造谣传谣、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九)通知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自然灾害的危险等级、演变趋势相适应,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灾害总体损失,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
有关单位和个人报送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与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发展、抢险救援、灾害救助与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自然灾害相关的虚假信息。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趋势和灾区救助需求进行动态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和救助措施。
Chapter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实统计因灾死亡、失踪、受伤人员及其家庭情况,对受灾人员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或确保安全的其他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助。
过渡性安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区域,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灾区群众意见,尊重当地传统文化,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需要异地重建的城镇、乡村以及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灾设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Chapter 6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因执行抢险救灾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相关单位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
(二)编造并传播有关自然灾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自然灾害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
(三)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防灾避险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