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
(二)编造并传播有关自然灾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自然灾害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
(三)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防灾避险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