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抢险救灾期间,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抢险救灾工作等信息。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汇总统计灾害信息,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抢险救灾工作等情况,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有关单位和个人报送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与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发展、抢险救援、灾害救助与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自然灾害相关的虚假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