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5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等。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督促供电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充换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与化粪池以及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设施的管道、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
(四)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配电箱;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设置。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成投用前,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已建成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整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在设施或者所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安全使用说明、应急处置方法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视频监控装置。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维修、更新不能提供充换电服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蓄电池;对无法安全使用的,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提醒告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对不再继续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将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经常性检查。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
(二)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
(三)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四)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其他影响充换电安全的行为。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保公众责任险等险种。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的公益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