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督促供电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