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对设置区域是否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进行评估。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展建设。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成投用前,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已建成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整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