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