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配置要求。

对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充换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