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在设施或者所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安全使用说明、应急处置方法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视频监控装置。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维修、更新不能提供充换电服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蓄电池;对无法安全使用的,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提醒告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对不再继续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