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

(二)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

(三)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四)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其他影响充换电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